
環境空氣質量監測
本監測中心具有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GB3095-2012中的污染物的CMA資質。其中包括:PM10、臭氧、總懸浮顆粒物等污染物。
【1】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GB 3095—2012 的修訂要點
( GB 3095—2012代替GB 3095—1996 GB 9137—88 2016-01-01實施)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、生態環境,保障人體健康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、標準分級、污染物項目、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、監測方法、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。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,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。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質量濃度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2年。1996年第一次修訂,2000年第二次修訂,本次為第三次修訂。本標準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(GB 3095—1996)、《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〉(GB 3095—1996)修改單》(環發〔2000〕1號)和《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》(GB 9137—88)廢止。[1]
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、標準分級、污染物項目、取值時間及濃度限值,采樣與分析方法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。2012年2月,國務院發布空氣質量新標準,增加了PM2.5值監測。
目次
1 適用范圍
2 規范性引用文件
3 術語和定義
4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和質量要求
5 監測
6 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
7 實施與監督
附錄A(資料性附錄)環境空氣中鎘、汞、砷、六價鉻和氟化物參考濃度限值
前言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、生態環境,保障人體健康,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、標準分級、污染物項目、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、監測方法、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。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,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。
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質量濃度。
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2 年。1996 年第一次修訂,2000 年第二次修訂,本次為第三次修訂。本標準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。
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:
——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,將三類區并入二類區;
——增設了顆粒物(粒徑小于等于2.5 μm)濃度限值和臭氧8 小時平均濃度限值;
——調整了顆粒物(粒徑小于等于10 μm)、二氧化氮、鉛和苯并[a]芘等的濃度限值;
——調整了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。
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(GB 3095—1996)、《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〉(GB 3095 —1996)修改單》(環發〔2000〕1 號)和《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》(GB 9137—88) 廢止。
本標準附錄A 為資料性附錄,為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提供參考。
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: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。
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2 年2 月29 日批準。
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。[2]
詳細標準內容請參閱參考資料
調整限值
新修訂的標準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及限值,增設了PM2.5平均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,收緊了PM10、二氧化氮等污染物的濃度限值。
調整內容
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GB3095-2012與現行標準相比較,新修訂后的標準草案作了如下調整:
一 是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方案,將三類區(特定工業區)并入二類區(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、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、文化區、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);
二 是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及限值,增設了PM2.5平均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,收緊了PM10、二氧化氮、鉛和苯并[a]芘等污染物的濃度限值;
三 是收嚴了監測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,將有效數據要求由50%-75%提高至75%—90%;
四 是更新了二氧化硫、二氧化氮、臭氧、顆粒物等的分析方法標準,增加自動監測分析方法;
五 是明確了標準實施時間。規定新標準發布后分期分批予以實施。[3]
【2】環境空氣功能區質量要求
環境空氣功能區分為兩類:一類為自然保護區、風景名勝去、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;類別:為居住區、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、文化區、工業區和農村地區。一類區適用一級濃度限值,2類區適用2級濃度限值。一、2類區環境空氣功能區質量要求詳見本標準中的表1和表2。
1、環境空氣污染物基本項目及濃度限值
(1)SO2 : 1小時平均(μg/m3): 一級為150 2級為 500
(2)NO2 : 1小時平均(μg/m3): 一級為200 2級為 200
(3)CO : 1小時平均(mg/m3): 一級為10 2級為 10
(4)O3: 1小時平均(μg/m3): 一級為160 2級為 200
(5)PM10 : 24小時平均(μg/m3): 一級為50 2級為 150
(6)PM2.5 : 24小時平均(μg/m3): 一級為35 2級為 75
上述6項環境空氣污染物基本項目,在全國范圍內實施。
2、環境空氣污染物其他項目及濃度限值
(1)TSP: 24小時平均(μg/m3): 一級為120 2級為 200
(2)NOX : 1小時平均 (μg/m3) : 一級為250 2級為 250
(3)Pb: 季平均 (μg/m3): 一級為1 2級為 1
(4)BaP : 24小時平均 (μg/m3): 一級為0.0025 2級為 0.0025
上述4項環境空氣污染物其他項目,在根據當地具體情況,確定具體的實施方式。
【3】各項污染物的分析方法
(1)SO2 : HJ482 ; HJ483
(2)NO2 : HJ479;
(3)CO : GB9801
(4)O3 : HJ504 ; HJ590
(5)PM10 : HJ618
(6)PM2.5 : HJ618
(7)TSP2 : GB/T15432
(8)NOX : HJ479
(9)Pb: HJ539
(10)BaP : GB8971 GB/T15439
【4】污染物濃度數據有效性的最低要求
1、1小時平均的污染物:每小時至少有45分鐘的采樣時間。
2、24小時平均的污染物:每日至少有20小時的平均濃度或采樣時間。
【5】環境空氣中鎘、汞、砷、六價鉻和氟化物參考濃度限值
鎘(年平均濃度):一、2級為 0.005 μg/m3
汞(年平均濃度):一、2級為 0.05 μg/m3
砷(年平均濃度):一、2級為 0.006 μg/m3
六價鉻(年平均濃度):一、2級為 0.000025 μg/m3
氟化物(1小時平均濃度):一、2級為 20 μg/m3
【6】同步實施HJ 633—2012 2016-01-01
環境空氣質量指數(AQI)技術規定(試行) ( HJ 633—2012 2016-01-01實施)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,規范環境空氣質量指數日報和實時報工作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依據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,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指數日報和實時報工作的要求和程序。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質量濃度。本標準與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(GB 3095—2012)同步實施。
本檢測中心具有實施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(GB 3095—2012)的CMA檢測資質,可以檢測3項的環境污染物。歡迎你來委托檢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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